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闲置和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和增值。根据行业会计制度和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后勤保障部具体负责对全校的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执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㈡ 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㈢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㈣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㈤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㈥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㈦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后勤保障部负责负责全校资产的综合管理及维护其他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除房屋、建筑物外,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由使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下设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㈡ 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㈢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㈣ 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㈤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九条 学校所有的建筑物、运动场、车辆、教学设备、电教设备、实验仪器、图书等设施,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都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单位价值虽在5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也应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㈠ 房屋、建筑物;
㈡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仪表、模型标本、医疗器械、文化艺术体育、保卫消防等
㈢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电子及通讯、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电器设备、炊事设备等。
㈣ 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㈤ 图书及声像资料: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㈥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㈠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㈡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㈢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㈣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㈤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㈦ 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㈧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㈨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㈩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㈠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㈡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㈢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㈣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㈤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 各部门凡需购置的各类仪器 、成套设备、图书,申购人在企业微信工作台中提交申购申请→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核→资产管理会计根据预算提出初审意见(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财务主任审核→后勤部门主任审核→申购部门分管校长审批→后勤分管校长审批→申购流程完成,采购人员根据审批单落实采购。批量成套,价值较高的设备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公开招投标。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㈠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所购置(或捐赠的),都必须由采购经办人牵头,会同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验收,登记固定资产帐、卡,打印固定资产标贴。
㈡ 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㈢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指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产品的技术参数,逐项验收其功能,并考察其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
㈣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基本建设工程及成套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全部文件归入档案室。
㈤ 接受捐赠或盘赢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验收单。
第十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用于记载使用、维修等记录。对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有具体要求的仪器设备,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各类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一条 规范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评估行为,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㈠ 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㈡ 转移流程:(同一使用人,存放地点发生变化)
由申请人在企业微信工作台中提交固定资产转移申请→部门分管主任审批→后勤部门主任审批→转移流程完成,资产管理员落实转移事宜,后勤保障中心协调安排搬运事宜(需要搬运时)。
注:批量资产转移时需附清单作为附件。
(固定资产跨部门转移,转出部门先办理退库手续,转入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㈢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㈣ 离岗人员在办理离岗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在离岗清单上签字,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㈠ 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㈡ 出租(借)。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对外出租(借)。确需出租(借)的,、应由租(借)的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分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后签订租赁协议,收回出租(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
㈢ 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发生报损的行为,要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经资产管理部门核实,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㈣ 报废。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使用又无修复价值,或因严重影响环保安全、能耗高的设备,不能再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或经学校批准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各归口使用部门申请固定资产报废,需办理报废手续,未经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由使用人在企业微信工作台中提交报废申请→资产管理会计提出初审意见(必须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使用部门分管校长审核→后勤分管主任审核→后勤分管校长审批→报废流程完成,资产管理员每月集中落实报废资产实物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 精密、 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㈠ 资产管理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薄;
㈡ 资产管理员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和卡片;
㈢ 归口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一条 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㈠ 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㈢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㈠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㈡ 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㈢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㈣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㈤ 财务人员不见“固定资产验收单”即给予报销的;
㈥ 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原来与此办法冲突的规定自行废止。